浙江一孩平均生育年龄提高到27.33岁,二孩提高到30.96岁,三孩提高到32.02岁,人口 “浙” 十年之人口自然变动来了

橙柿互动
2022-09-05 16:02:38

刚刚,省统计局官方微信号“浙江统计”发布《人口 “浙” 十年之人口自然变动》,一起来看看这十年,浙江人口在出生、死亡等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动。

人口自然变动是指人口出生和死亡所引起的人口数量的增减和人口年龄、性别构成变化的过程,它不仅受生理因素所制约,也受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三孩生育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从限制生育政策阶段进入逐步放开生育阶段,生育率低位企稳缓慢回升。

另一方面,随着养老、医疗制度不断健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稳步提升,但由于老龄化程度加深,导致人口死亡率有所提高。

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维持低增长水平,人口发展处于“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型人口再生产阶段。


一、生育变动

浙江省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反映出人口发展中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如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比重下降,老龄化程度加深,生育水平处于超低区域。

但随着生育政策的优化调整,二孩、多孩生育增多,总和生育率逐步企稳回升,生育变动趋势出现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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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水平处于超低区域,波动中略有上升。

2020年,全省人口出生率为7.13‰,比2010年下降3.14个千分点,下降幅度较为明显;

一般生育率大致经历了1990年代的大幅度下降,2000年代的降幅趋缓,再到2010年以来小幅缓慢回升的过程,2020年一般生育率为30.76‰;

总和生育率则由1990年的1.40降到2010年的1.01,再小幅回升至2020年的1.04。

三大主要生育指标的变动反映:我省仍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区域,生育水平远低于更替水平;但随着生育政策效应不断释放,生育率已经开始企稳,未来趋势将在波动中缓慢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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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育龄妇女比重大幅降低,生育旺盛年龄妇女比重下降。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15至49岁的育龄妇女人数达到1553.22万人,占全部女性人口的50.29%,比2010年的60.44%大幅降低了10.15个百分点。

其中,20至29岁的生育旺盛期年龄妇女人数为387.96万人,占全部女性人口的12.56%,比2010年下降了4.84个百分点,这也是近十年来出生率明显降低的重要原因。


3.峰值生育率微幅下降,高峰年龄区间后移并缩短。

全省育龄妇女的峰值年龄别生育率从2010年的87.50‰下降至2020年的86.53‰,下降约1个千分点,基本保持稳定。

同时,峰度生育区间进一步后移,2010年生育率在80‰以上的年龄区间为24-28岁;到2020年,生育率在80‰以上的年龄区间后移至26-28岁,仅有3个单岁年龄组。


4.妇女晚育现象比较普遍,早育现象也不可忽视。

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浙江省育龄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普遍延后,晚育现象比较普遍,29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均高于2010年的生育水平,尤其是29-39岁年龄段,平均每岁高出8.26个千分点。

在2020年全部有生育的妇女中,30岁及以上的产妇占49.39%,即近一半的产妇年龄超过30岁,比2010年大幅提高19.10个百分点;35岁及以上的“高龄产妇”占到16.07%,比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

受此影响,全省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从2010年的27.98岁提高到2020年的29.09岁,延后超过1岁

从分孩次来看——

一孩平均生育年龄从2010年的26.37岁提高到2020年的27.33岁;

二孩平均生育年龄从30.89岁略提高到30.96岁;

三孩及以上平均生育年龄则从32.77岁降低到32.0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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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育龄妇女普遍晚育的背景下,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前生育现象却在增加。2020年,15-19岁累计生育率为31.16‰,与2010年的25.64‰相比,提高了5.52个千分点。

这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婚姻观念呈现多元化态势,青少年未婚同居等现象越来越多,由此不可避免带来了早育现象的增加。


5.一孩生育率持续下降,二孩、多孩生育率持续回升。

从分孩次总和生育率看,一孩生育率从1990年的0.97降低到2020年的0.55,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

与此同时,在优化生育政策的积极影响下,二孩、多孩的生育率维持“六人普”以来的回升态势。2020年二孩、三孩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0.44和0.06,比2010年上升了0.13和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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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乡生育水平差异显著,乡村明显高于城镇。

2020年,浙江省城乡生育率存在明显差异,乡村的生育水平明显高于城镇,并且妇女的平均生育时间早于城镇。

乡村的一般生育率为31.85‰,比城镇高1.37个千分点;从总和生育率看,城镇为1.01,乡村为1.22,乡村分孩次的生育水平也均高于城镇。

城镇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为29.29岁,比乡村的28.29岁迟了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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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龄别生育率看,除40岁以上年龄段外,乡村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基本上高于城镇。乡村的峰值年龄别生育率为100.05‰,比城镇的峰值84.66‰高15.39个千分点。

同时,乡村的峰度生育区间也比城镇有所延长,乡村80‰以上的年龄区间为24-28岁共5个单岁年龄,城镇缩短至27-28岁的2个年龄。

图3-1 2020年浙江省分城乡年龄别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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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区生育水平存在差异显著,浙南地区高于浙北。

分地区来看,各设区市总和生育率有一定差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等浙北地区的生育水平,比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浙南地区相对更低。

在11个设区市中,总和生育率最高的是衢州,达到1.37;其次是丽水,达到1.27;第三是台州,为1.18。总和生育率最低的是杭州,只有0.96,然后是湖州和绍兴,均为0.9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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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变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在全面综合改善民生方面加大力度,着力推进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努力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稳步提高。

与此同时,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死亡人口的年龄构成以老年人口为主,导致人口死亡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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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水平在低水平区间小幅波动,但近年有小幅抬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省的人口死亡率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1949年为14.84‰,到2020年下降为5.84‰,降低了9个千分点。

尤其是1970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妇女围产期保健工作的加强,青壮年死亡水平明显下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进一步降低,使得全省人口死亡率基本上维持在5.5‰至6.5‰的低水平范围内。

但与2010年(5.54‰)相比,2020年死亡率提高了0.3个千分点,这与我省老年人数量不断扩大,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的趋势密切相关。

图3-2 浙江省历次普查人口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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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年龄死亡率曲线呈现“J”型分布,高年龄死亡人口为主因。

图3-3显示,2020年,浙江省死亡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以高婴儿死亡率和高老年死亡率为特征的“U”型分布,转变为以低婴儿死亡率为特征的“J”型分布。死亡模式更多地受遗传、生物、病理和环境等因素支配的高龄死亡率来体现,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了全部死亡人口的近9成(87.14%),死亡人口的年龄构成以老年人口为主。

图3-3 浙江省第七次人口普查分年龄人口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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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龄组来看,0-14岁组人口的死亡率呈现先降后升的态势,5-9岁组人口的死亡率下降到最低水平;

15-44岁组人口死亡率稳定在1‰以下的较低水平;

而45-59岁人口的死亡率缓慢上升;

60岁以后死亡率加快上升,到90岁及以上组,人口死亡率处于最高水平。


3.女性死亡水平均低于男性,预期寿命高于男性。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浙江省女性的分年龄组死亡率均低于男性,即使在女性生育旺盛期的20-29岁年龄段也是如此。

其中,10-14岁组的差距最小,85-89岁组的差距最大。女性较低的死亡水平使得女性的预期寿命(82.58)高于男性(78.09)。

图3-4 2020年浙江省男女人口分年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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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增长

人口自然增长是各地区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人口自然增长率水平取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两者之间的相对水平,它是反映人口发展速度和制定人口计划的重要指标。


图3-5 浙江省历次普查人口自然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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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中期以来,浙江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的27.97‰,逐步下降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4.73‰;

再下降到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1.29‰。人口发展长期处于“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型人口再生产阶段,也给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带来不少挑战。


来源  浙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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